電子報第125期(99.12.13.)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的重要主題包括「印貝蒂卡通在名片上算著作權之侵害嗎?」、「」、「改良菜色會侵害著作權?」、「教授之教材被侵害之著作權爭議?」、「臉書上照片之使用所構成侵害著作權疑義?」、「依圖製作成品真的沒有侵害著作權嗎?」、「網路段考考題搜集之著作權議題?」、「翻拍引用國外美術館超過五十年之畫作之著作權疑義?」、「網路拍賣與著作權爭議?」、「錄音著作之著作權疑義?」、「公開播放要取得授權嗎?」、「買卡通布DIY作成商品販售是否構成侵害著權?」、「線上收看PPS是否違法?」、「在國內透過網站買DVD但由國外輸入之著作權疑義?」、「法規條文可以受著作權保護嗎?」、「賣原文書解答之電子檔侵害著作權該如何?」、「團體照放在臉書上是否構成侵害肖像權?」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與文化創意

獅子王--文化創意產業的典型故事?

一首歌,可以創造多少產值?一個作家,可以從一首歌獲得多少利益?當一首歌被廣泛流傳,耳熟能詳,甚至朗朗上口,誰對這首歌最有貢獻?是作詞作曲家?是改編者?是歌手?還是唱片公司?「獅子王(The Lion Sleeps」這首歌,是文化創意產業推動過程中,最值得令人醒思的典型案例。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職棒大聯盟世界大賽轉播看不到怪誰?

美國東岸紐約州、紐澤西州及康乃迪克州的3百萬收視戶,2010年十月中旬開始,進入最寒冷的季節,不是因為戶外的寒冬冰雪,而是電視螢幕一片漆黑,看不到喜愛的NBA籃球、職棒大聯盟世界大賽(Major League Baseball World Series)現場轉播與肥皂劇。頻道業者與系統業者對於到底該支付多少權利金,一直擺不平,雙方僵在那裡,連州長與國會議員們都受不了,要求主管機關出來管一管。

2.為甚麼下載國歌要取得授權?

國歌與國旗歌,都屬於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所有」著作,為何總統府還要取得授權才能提供公眾下載呢?原來,總統府提供的不是單純的詞曲,而是由國家交響樂團演奏,國立實驗合唱團演唱的錄音檔,當然要先獲得國家交響樂團及國立實驗合唱團演唱的授權。

3.Google與法國出版商達成絕版書掃描協議

雖然屢屢在世界各地被指控有侵害著作權之嫌,搜尋引擎巨人Google從沒有歇止將書籍掃描成電子檔的努力。2010年11月中旬,Google又與法國出版巨擘阿歇特圖書集團(Hachette Livre)達成一項協議,取得非專屬授權,得將該集團絕版的法文書掃描成電子檔,再以電子檔或「隨選印製紙本(Print on demand)」方式行銷,所得利益由出版集團與Google分享。雖然作者不一定分得到利潤,但其絕版書再度流通,總是對其知名度有幫助,至於讀者能有機會接觸到絕版書,也是受益人之一。

4.到底影印多少不算少?

亞特蘭大聯邦地方法院Orinda Evans法官2010年9月底在一項駁回出版商與喬治亞州立大學在著作權侵害案件,雙方要求簡易判決的中間裁定中,出人意料地認為學校教授未經授權,將教科書部分內容掃描成電子檔,放到教學平台給學生下載及閱讀,不構成直接侵害(direct infringement)與代理侵害(vicarious infringement),引起各界譁然。

四、著作權觀念

1.「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有甚麼效果?

著作權相關契約中,常見有「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之約定,到底是何意義?這與讓與或拋棄「著作人格權」有何不同?一般人並不易弄清楚。

2.是學習,不是小偷!

創作與發明都來自學習,只要沒有涉及到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沒有任何人可以禁止,更不能誣指創作與發明的人是小偷,要不然就要吃官司了。大家放心繼續學習、創作及發明,並歡迎參閱「著作權筆記」(www.copyrightnote.org),學習更多著作權觀念。

五、著作權大哉問

1.紀念文集拍攝典藏之文物封面是否侵害著作權?

書籍或雜誌封面若經過設計,亦得與書籍或雜誌分離,獨立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不過,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對於這些封面之攝影,若是做為介紹或參考之用,即使............

2.網拍PS2送自己燒拷的遊戲光碟是犯了甚麼罪?

賣PS2送自己燒拷的遊戲光碟,雖然不是賣盜版光碟,但也是有促銷的意思,該盜版光碟縱不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為銷售或出租而盜版之行為,仍可能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行為,其進一步送給他人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之一第三項.......

3.宣導影片引用電視新聞報導是合理使用嗎?

若電視新聞報導之影片係他人提供,播送時未註明提供者,致合理使用者僅註明來自電視新聞報導,因其係直接引用自電視新聞報導,並已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自電視新聞報導,無侵害實際拍攝者著作人格權中之姓名表示權之故意或過失,不會有刑事責任,只須於知悉後修正即可。倒是電視新聞報導未註明清楚使用來源,會有.......

4.摘譯國外各期刊編輯成月刊做非營利發送,是否應取得授權?

若不想取得授權,可以採新知介紹之方式處理。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亦即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不保護「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因此,就國外各期刊內容之重要文章,經過閱讀後,..........

5.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是以散布地點還是取得地點為判斷?

「權利耗盡原則」的真意是指在權利人同意下所進入市場之智慧財產權商品,已為權利人之預見,且已有機會取得對價,智慧財產權已行使完畢,其智慧財產權應耗盡而退讓,由智慧財產權商品所有人之物權優先,使所有人得自由處分智慧財產權商品。因此,「權利耗盡原則」應以智慧財產權人散布之地點為準,而非...........

6.政令宣導競圖得獎者被爆侵權,該如何防範及善後?

對任何一個主辦單位而言,徹底清查來稿是否侵權,一方面是成本高,也不容易確認,一方面是把每一個參賽者都當賊,也不禮貌。所以,一般都在參賽規則註明不得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文句,由參賽者自負未侵權之保證責任。這件事也許可以當成案例,............

7.作業中有使用到他人著作可以上網嗎?

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要取得授權,但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這些利用都要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註明出處,讓他人知悉哪一些是他人著作,哪一些是自己創作部分。利用他人著作完成作業,可.........

8.拍攝「摩天輪」是否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摩天輪」應該不是著作,遊客拍攝「摩天輪」之照片是攝影著作,享有著作權,可以就該照片自行利用於任何場所而不致構成侵害任何人之著作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明定之著作類別僅屬「例示」,不排除還有其他不在例示之十類著作類別。不過,要受著作權法保護者,還必須是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著作」之定義,即.......

9.「馬皇降臨」是否會涉及到侵害肖像權?

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其肖像之使用的權利,在我國是於民法第十八條之人格權中保護,但公眾人物對其公開活動照片,或是其肖像之使用,若是基於評論等目的之使用,就無法以肖像權禁止之。以總統馬英九為題材做創作的「馬皇降臨」這本書,不是單純的利用,而是對政治人物之批評或評論性創作,對於此種利用,也涉及到言論自由及.......

10.撰寫某人的傳記,是否應經該人物之授權?

任何人對於自己一生經歷的事實,並沒有專有權,也許僅是有一些外所不知的事實或是內心想法而已這些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作家撰寫某人的傳記,該主人翁應該是公眾人物或公眾關切之人物,這傳記純屬作家對於該人物經歷事實之紀錄及作家者個人觀點之表達,並.......

11.連續劇要如何計算其著財產權保護期間?

對於每日或每週播出一集的連續劇而言,即使是一邊拍一邊播的情形,若每一單元都可以獨立,例如第一集、第二集……等等,就有可能各自有不同的開始保護日期,在終止日方面,也是一樣。不過,由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6064-1)三版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一○年九月上旬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第三版主要配合二○一○年二月新修正著作權法及新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有關著作權議題之規定進行闡釋,值得參考。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7.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0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